第三百零七章 开始(8)(4/6)

救赎。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那些在欧洲倍遭歧视的教徒,到了美洲还要建立唯我独尊的官方教会。洛克同样认为,教廷的信仰才是真正的信仰,而且在千差万别的教派当中,一定有对的也有错的;教派纷争的局面,并不利于纯正的教廷的发展。不过,他认为,任何教派都不能因为这一点,就用政治段强迫别人改宗,上帝并没有赋予任何人这样的权利,而且任何人都不能武断地认为,自己的信仰就比别人的更正确。最后的审判权在上帝那里。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既然那些异端在末曰审判时会遭到上帝的惩罚,此时的人们又何必越俎代庖,做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呢?

洛克把“因信称义”的神学理论推到了极端。但是,我们前面看到,就连路德宗和兹温格利宗都没能坚持政教分离的立场,而是陷入了宗教迫害的陷阱中。那么,洛克和美国的洛克主义者为什么能如此坚决地贯彻宗教宽容的主张呢?这还来自他的另一套思想资源:社会契约论。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拥有上帝赋予的自然权利,但是自然状态必然会演变为战争状态。为了避免战争状态,同时又维护上帝赋予的这些权利,人们需要结合成政斧,并通过社会契约,把某些权利转让给政斧。但是,那些来自上帝的基本权利是不能转让给政斧的;政斧不仅无权,而且没有能力干预这些权利,而只能从外部保护。在洛克看来,宗教信仰,当然是上帝给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那么,只有上帝有权干涉人的信仰问题,而政斧是不能插的。因此,“我认为下述这点是高于一切的,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斧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权。”政治根本不能也不应该插灵魂拯救的问题,因为,第一,“谁也没有责成官长比他人更多地来掌管灵魂的事。我可以用上帝的名义说,并未授予他这种权力。”第二,“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第三,“灵魂拯救的事不可能属于官长掌管,因为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

宗教改革虽然从神学上规定了因信称义的基本立场,但是传教与发展的实践使虔诚的教徒不断滑入宗教迫害的泥潭之中。宗教迫害所带来的血腥争斗,并不能消除宗教纷争。鉴于这一情况,社会契约论者洛克清醒地看到,要在根本上消灭宗教纷争,不能靠一派吃掉另一派的方法,而必须使宗教与政治从根本上分离开来。放弃了宗教权力的政治可以走上最现实和最理姓的实践道路,放弃了政治权力的宗教,可以使灵魂的事回归到灵魂本身,而不必再借助于不属于灵魂的政治武器。

洛克结合了因信称义的神学和社会契约的政治理论,提出以政教分离来解决宗教问题的主张,成为第一个提倡宗教宽容的政治哲学家。美国这个有着深厚的新教传统,而又主动把自己的立国原则奠基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治上的国家,所提倡的宗教宽容,当然有着浓重的洛克色彩。

美国国父们并不是一开始就一致主张宗教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条款,也是在经过了各方反复的磨合与论辩之后,才最终形成的。

在宗教问题上最保守的,当属乔治?华盛顿和约翰?亚当斯。他们认为,官方宗教制度会成为新生的合众国的道德基础,于是在很多公众场合诉诸教廷教义。华盛顿甚至明确要求,美国军队要向上帝发誓。虽然他们也不乏反对宗教迫害的言论,但他们还是要依靠宗教制度来维护社会稳定。

不过,国父中的大多数人认同宗教自由。虽然他们可能出于相当不同的原因,但其基本观念,都秉承了从洛克到《读力宣言》中所强调的天赋人权说,即,上帝赋予了人们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其中包括宗教信仰的权利。更加强调**制度的,担心官方宗教会破坏**政治;更加强调宗教自由的,担心政治的干涉会破坏人们的宗教信仰。因此,他们大多同意,政教必须分离,宗教自由必须得到保护。

在宗教自由问题上的第一步实质举措,应该是弗吉尼亚州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开创姓规定。我们前面已经看到,弗吉尼亚1606年建立的圣公会,是北美殖民地中的第一个官方教会。针对弗吉尼亚的这一问题,梅森、麦迪逊、杰佛逊都先后尝试提出保障宗教自由的法律形式。

1776年,梅森起草了《弗吉尼亚权利宣言》,这一天才的文件在很多方面都成为后来《读力宣言》的蓝本。而其中第十六条对宗教自由的表述,更是美国宗教自由的最初法律形式。在梅森的草稿中,这一条是这样写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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