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 接到起诉书(1/2)
2008年6月12日的伴晚我们8号室的门打开了,走进来两名法警高声道:“李晓东。”
我从床上站起来,两名法警递了张小狗子起诉我的《起诉书》给我,让我签了字就走了……
我拿着《起诉书》躺下借着橘色的灯光看了起来,《起诉书》的内容对我非常的不利,其中诉道:
2007年3月26日24时许,李晓东到nh县县城“xx宾馆”找朋友玩,在此时nh某某镇的小狗子等四人在宾馆门口前吼叫,李晓东把头伸出窗外见认识的小狗子和三个男的在下面,小狗子因喝多了见李晓东就说:“看什么看,下来嘛。”李晓东就从宾馆下来到宾馆门前街对面对小狗子大声说道:“叫你不要吵。”小狗子不服气便和李晓东撕扯起来,李晓东更怒,顺便拔出一把水果刀朝小狗子的腹部刺了一刀,小狗子被刺腹部流血而倒地,李见状逐将小狗子送往县医院后逃离。小狗子的伤经法院鉴定:小狗子被他人用匕首刺伤腹部,造成内脏破损,并引发感染导致腹膜炎,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报案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院鉴定结论,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晓东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社会治安次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
我反复看了几遍,坚决否定以下几点:
小狗子因喝酒多了见李晓东就说:“看什么看,下来嘛。”(小狗子既然喝多了酒说话时会这么客气么?)
李晓东对小狗子大声说:“叫你不要吵。”(既然我和小狗子是相识的,我有没有喝醉酒,我会说他?再者是他叫我下来我才下来的。)
小狗子不服气便和李晓东撕扯起来,李晓东更怒。(明明是他们围攻我,却说小狗子和我撕扯。)
小狗子被他人用匕首刺伤腹部。(明明是水果刀,啥时候成了匕首?他们前面不也提到只是水果刀么?)我思前想后决定极力辩护这几点,接着我又看了小狗子的《诉状》。
《诉状》诉道:
2007年农历2月8日晚9时左右,我跟几个朋友到工会球场门口,在公鸡哥水吧喝酒直到夜间11:30分前后,然后我们8人一起离开水吧,其他人员已经各自回家,剩余我和余银,何红,张法我四人到”xx宾馆“门口等在宾馆的朋友,等到11:50分左右我在门口花台上靠着(因为酒喝多了),余银、何云、张法三人在车站后门口,我听见他们两在和别人吵架,当时也不在意,他们争吵了几分钟,然后我又听到宾馆住着的人跟着余银、何洪、张法争吵。然后我就出来劝阻,接着楼上下来了4个人,其中就有李晓东,因为以前我和他相识,我就过去和他搂着,他就骂了我几句,接着李晓东就抽出一把匕首往我的腹部捅了一刀,当时我就躺子地上,不省人事,直到送往南华县人民医院治疗。
综合上述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为盼。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伤害所造成的费用如下: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90天乘以35元/天等于元。
3.护理费35天乘以35元/天等于元。
4.交通费480.00元。
5.住宿费10天乘以20元/天等于200.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乘以25元/天等于250.00元。
7.必要的营养费10天乘以15元/天等于150元。
以上人民币元……
我看完小狗子的《诉状》怒火冲天,颇有拔其皮,食其肉的愤怒。我把《诉状》拿起来欲撕碎,但我的理智战胜了冲动。我接着又看了几遍,竟然发现端儿。
他诉到余银、张法和何红跟人吵架,而他来劝阻,那么不是说他们三人围攻我一人么?因为他说的我方有4人根本不成立。那么也就说他们的朋友围攻我他来参加攻击我是可以用他的这份起诉状和我的《起诉书》中的事实来证明的,顿时我心里就有了底……
本来我打算被判刑7年,但现在我有只被判刑3年得把握,因为我结合法院的《起诉书》和小狗子的《诉状》可以充分证明我是在小狗子等人围攻的情况下才出手伤他的,任何人都相信凭白无故的我是不会伤害小狗子的,这也是事实,我相信他也不会否认。
2008年7月8日阳光明媚,秋高气爽,碧海蓝天。蝉儿在树梢狠命地唱着,小鸟时不时也从天空飞过,但秋天是个宁静的季节,人们多不愿说话,多半打瞌睡和品茗乘凉,我们呢只有边听蝉鸣边在天井里打瞌睡。以致于我们都感到夏天的天空的单调和死寂。一声警笛长啸驶向nh看守所门口停下,我被铐上了手铐带上了车,车把我载向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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